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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rticle_title">关于复印病历资料的有关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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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卫生部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中关于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要求,特做如下规定,请遵照执行。
    一、由医务处、门诊部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,并通知相关人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。
    二、出院病历复印程序: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→医务处审批、登记→病案室派专人办理复印,并做好登记→病案室盖章。
    三、在院病历复印程序: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→医务处审批、登记→科室派专人办理复印,并做好登记→医务处盖章。
    四、门(急)诊病历复印程序: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→门诊部审批、登记→门(急)诊派专人办理复印,并做好登记→门诊部盖章。
    五、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:门(急)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(即入院记录)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(治疗)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单、病理报告、护理记录、出院记录。
    六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,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。A4纸每张1元,A3纸每张2元。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复制费:每份收取4元复制费,另按材料进价加10%收取材料费。由办理复印的人员根据复印张数填写交费单,由申请人到财务处交费。
    七、受理申请时,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:
    1、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:
    2、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、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:
    3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:
    4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,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:
    5、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: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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